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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水利厅对《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》第六到十二条进行修订
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,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地实施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,我厅对《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闽水〔2018〕35号)的附件《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》第六到十二条进行修改,并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。
福建省水利厅关于__《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》__部分条款修订的通知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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